沙洲职业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稿)(沙工教〔2024〕35 号)(2025年执行)

2024/5/16 【信息来源:教务处

为贯彻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充分发挥学生的爱好、特长,尊重学生的意向,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教学[2007]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转专业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且无第(二)条限制者,可以在入学后第一学期提出转专业申请,并按“二、转专业工作流程及考核办法”经考核批准后办理:

1.思想品质优良,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对所转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兴趣和志向。

2.第一学期必修课学习成绩(学分绩点)排名居所在班级前30%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未在学校报到入学、注册或学习未满一学期的。

2.在校期间受过处分者。

3.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4.已办理过转学、转专业的。

5.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艺术类专业的学生与普通类专业的学生不得互转。

6.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明确不能转专业的。

(三)符合下列特殊条件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专业学院提出建议,经学校转专业工作小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安排到适合其继续学习的专业学习:

1.应征入伍退役、休学创业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2.学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后复学,因特殊原因学校无学生原所学专业的对应年级接收者。

3.对拟转入专业确有专长者(如在国家级、省级组织的与拟转专业相关的竞赛活动中获奖者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与拟转专业相关文章者等)。

4.入学后发现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5.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等特殊情况的。

二、转专业工作流程及考核办法

(一)转专业工作流程

1.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第8-9周,各专业学院根据地方经济人才需求、师资力量、力学条件和办学能力等因素拟定各专业拟接收计划数,同时拟定各专业大类转专业考核方案。教务处对各专业拟接收计划数与考核方案审核汇总,第10周之前在教务处网站统一发布。

2.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参考学校各专业拟接收计划数与考核方案,填写《沙洲职业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在第1314两周内递交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对转出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并签署转专业意见,将审核通过的学生申请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在教务处网站公示,公示无误后教务处将申请专业学生名单转发至各拟转入学院。

3.各专业学院于第16-17周组织转专业考核,考核结束后汇总各专业拟转专业学生考核成绩综合排名。第20周之前根据拟转专业学生考核成绩综合排名和该生所在班级学习成绩(学分绩点)排名,对照计划数拟定拟接收转专业名单并报教务处。

4.教务处复核各专业学院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复核无误后报学校转专业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的转专业学生名单需在教务处网站公示,公示无误后学校统一发文,学生及相关部门依据转专业文件办理相关转专业手续。

(二)转专业学生考核办法

各专业学院要组建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拟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确保考核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原则上可采用“闭卷笔试(分数百分制)”与“面试(分数百分制)”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其中笔试占70%,面试占30%,两部分成绩相加即得到考核综合成绩。

各专业学院相关转专业考核资料应保留至学生毕业。

四、转专业学生成绩认定与收费

1.学生在原专业取得的成绩和学分等同于新专业相应学期的成绩和学分,可互相替代,不必重修。

2.学生转到新专业后,按新专业培养计划学习,转专业前未上的新专业的课程及教学环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修或补修。

3.学生毕业时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定。

4.转专业学生依据原专业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参与原专业班级的评优。

5.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收取依照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如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应按规定缴纳延长年限的学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五、转专业组织实施

1.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教务处、各专业学院、纪委(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专业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实施相关工作。

2.各专业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学习生涯规划和专业学习指导,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和稳定性,避免盲目从众心理,理性选择转专业。

3.各专业学院转专业工作要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操作。

4.经学校发文并办理相关转专业手续后不得撤销。

原有《沙洲职业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稿)》(沙工教【201734号)停止执行。本办法从20259月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如遇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沙洲职业工学院

                                      2024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