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洲职业工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沙工教【2023】84号)

2023/12/25 【信息来源:教务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实验实训室的安全管理,增强全校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实验实训室人员、设备和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教科信厅函〔2023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准入、条件保障,以及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实训室。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四条 根据沙洲职业工学院《关于成立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沙洲职业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主要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规章制度;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检查各二级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教育与准入的落实等情况,并督促实验实训室安全问题与隐患的整改。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的行政负责人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级学院实验室主任应贯彻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积极落实上级布置的安全工作指示、指令、要求,对业务分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和组织实施责任;各实验实训室负责人员是其所管理实验室及实验设备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结合学院学科专业特点,有针对性的建立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定期开展实验实训室安全各类隐患检查,对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和实施演练。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学校和二级学院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制度,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管理效应,并充分考虑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用途,且及时修订更新。

第八条 安全检查制度。对实验实训室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每个实验实训室、每台设备都要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人,所有实验实训室要做到安全管理制度、实验设备操作规程等上墙、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到位并正确使用。各实验实训室根据其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条 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实训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先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掌握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

第十条 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凡涉及重要危险源,即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的教学、科研项目,应经过风险评估后方可开展实验活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切实落实安全保障前,不得开展实验活动。

第十一条 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制度。应对重要危险源进行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采购和运输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渠道,储存要有专门储存场所并严格控制数量,使用时应由专人负责发放、回收和详细记录,实验后产生的废物应统一收储并依法依规科学处置。应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数据库,并制定危险源分级分类处置方案。

第十二条 安全应急制度。学校、二级学院和实验实训室应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学习、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保证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应定期检查实验防护用品与装备、应急物资的有效性。教务处实践教育科协助保卫处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实训室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各二级学院定期组织自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理,确保实验实训室安全。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出现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在1小时内如实向所在学院分管院长及学校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

第四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宣传

第十四条 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一)学校每年开展面向全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并存档记录。

(二)二级学院开展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的应急演练,并对演练内容、参加人数、效果评价等进行有效记录。

(三)二级学院根据实验实训需要,开展专业安全培训活动,并组织安全培训考试,新入职的教职工、新入学的学生均应参加并通过考试,对培训与考试进行有效记录。在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教师、实验室技术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在实验实训任务开展前,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学生清楚实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事故处置办法,不断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及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四)实验实训室应对进入实验实训室的人员进行操作工艺、设备使用、试剂或气体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和评估,并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涉及重要危险源的二级学院应设置有学分的实验实训室安全课程或将安全准入教育培训纳入培养环节。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储、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的使用和管理,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六条 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学校和二级学院应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开展安全宣传、经验交流等活动,建设有特色的安全文化。

第五章 实验实训室教学、科研活动安全准入制度

第十七条 开展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活动(包括学生实验课程、毕业设计、教师科研项目、自主立项研究、学科竞赛实验课程等)之前,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对实验实训项目在实验实训室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新录用人员在签订合同后、进入实验实训室前,应获得实验实训室准入资格。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方案,对参与本项目的学生和工作人员等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依法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进入实验实训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取得准入资格后,再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第二十条 学校、二级学院或实验实训室应与进入实验实训室的相关方或外来人员签订合同或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

第六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条件保障

第二十一条 经费保障。学校每年做好实验实训室安全常规经费预算,保障安全工作正常运行和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及时落实。二级学院通过多元化投入,加强实验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物资与设施保障。学校加强安全物资保障,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建立能够保障实验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配备合适的消防设施,并定期开展使用训练;存在受到化学和生物伤害可能的区域,配置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重点场所安装门禁和监控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队伍建设,有充足的人力保障。学校根据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配备专职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人员,并不断提高其素质和能力。推进专业安全队伍建设,保障队伍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建筑安全保障。实验实训室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以及装修等)在论证、立项、建设以及验收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并通过学校实验室安全职能部门组织的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须向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爆炸品等购买前须经学校审批,报公安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并保留报批及审批记录。

第二十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实验实训室设置专用存放空间并科学有序存放,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符合规定要求,并按照化学试剂性质分类规范存放,化学品(含配制试剂)标签应完整清晰。

第二十七条 管制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须符合治安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剧毒化学品执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有专人管理并做好贮存、领取、发放情况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1年,防盗等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易制毒化学品应设置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措施,其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2 年;易制爆化学品存量合规,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与防爆措施,符合双人双锁管理要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有专用账册,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专用存储区与专柜的防盗等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爆炸品单独隔离、限量存储,使用、销毁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建有危险品存储区、化学实验废物贮存站,对化学实验废物集中定点存放。

第二十九条 建立化学实验危废管理制度,按要求制定实验危废管理计划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实验危废进行清运、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操作失误、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造成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将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具体参照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相关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