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洲职业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稿)(沙工教[2020]15号)

2020/5/25 【信息来源:教务处

2020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加强教师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使教师明确各项教学任务中的相关职责,特修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二章 师德修养

第二条 教师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要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要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己任;要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要不断端正教育思想,刻苦钻研业务,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努力探索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勇于进行教学改革,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三条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应尽义务和崇高职责。教师要全面关心和培养学生,将教书与育人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健康成长。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要严慈相济,诲人不倦,做学生的良师益友;要恪守教育的基本信念和基本精神,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位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激励学生上进,创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教学环境,推动我院“勤奋、求实、开拓、进取”的校风建设;坚持用素质教育的理念指导教学工作,在业务教学中把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科学教育和人文教育的渗透和融合,通过创造性的教学工作,帮助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做事、学会做人,更好地实现教育目标。

第四条 教师要严于律己,做学生的表率。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严谨治学,力戒浮躁,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

第五条 思想道德素质良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有一定思想政治工作经验的中青年教师要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任课教师要在班上重点联系几名学生,从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关心并引导学生走健康正确的成才之路,真正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三章 任课资格

第六条 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受聘教师,均可担任相关课程的主讲教师。讲师、副教授、教授担任必修课的教学工作是职称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七条 刚入职的新教师,应先担任拟开课程的辅导、答疑、习题课、讨论课、指导学生实习、实训等助课性教学工作。表现突出、试讲效果好,并能独立准备拟开课程 l/2 以上备课教案的,也可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讲授该课程部分章节,该课程的教学质量由主讲教师负责。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拟开课程的教学标准要求,熟练掌握本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全部教材和掌握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并能在开课前做好 1/3以上教学内容的备课工作。

第九条 新课程的开设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有利于改善和优化学生的知识和能力结构,并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和要求。为确保新课程开设质量,教师要提出较为详细的课程教学标准及其教学实施方案,各系(部)教研室要组织审查新课的课程教学标准、教材和教学实施方案,确认具备开设新课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对新开课教师和以往讲授效果较差的教师,在安排讲授任务时,教研室必须向系(部)主任说明该教师承担教学任务所具备的条件,以及教研室确保该课程教学质量的应对措施。主讲教师不得私自决定请人代课。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一条 课堂教学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抹黑社会主义和违反宪法的言行,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危害社会和学校的稳定、发展及声誉。如发现有违背上述规定者,教务处在核实情况后,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十二条 教师上课应做到举止文明,讲普通话,写规范字。

第十三条 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要强调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学生职业能力培养、教”与的互动、职业情景的设计等,要倡导因材施教、因需施教,鼓励创新教学方法和策略,要采用理实一体化教学、案例教学、项目教学等方法,坚持学中做、做中学。积极推进在线课程资源在课程教学中的应用,实施课前自主学习、课中探讨学习和课后巩固学习的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模式。

第十四条 各课程的课程教学标准应根据培养目标、教学目的和计划学时等制订,经系(部)审核批准后报教研质监科备案。课程教学标准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执行过程中要保持其严肃性,不得任意更动。如确需更动,须书面提出申请,报系(部)主任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认真考虑本课程在所授专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力避不必要的重复;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要按照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同时注意因材施教,加强对优秀生和差生的个别辅导。

第十六条 各门课程都要有合适的教材或自编的讲义。选用教材的体系内容要有较好的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要对学习者具有启发性和适用性。任课教师还应明确指定与教材相匹配的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配备有助于消化吸收所学知识的练习题和思考题,以利学生课外学习,扩展知识领域,培养自学能力。上课前必须将教材发给学生。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课程教学标准规定的内容、学校的院历以及教务处下达的计划课时,在教务管理系统内拟订出教学进程表(教学日历),明确每次讲课的内容。在开学后的一周内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由各系(部)汇总后报教务处教研(质监)科。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进度组织教学。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课程教学标准要求,认真钻研教材,阅读有关参考文献资料,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教学内容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整理比较详细的教学方案,以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培养人才的实际需要。

第十九条 凡一门课同时有几位教师上课者,要坚持集体备课制度,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以求更好地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

第二十条 开课伊始,教师要自我介绍,要讲明本课程教学计划,还应说明本课程成绩评定的规定和办法。平时上课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不得姑息放任。

第二十一条 教师因故调整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的,必须在教务管理系统中申请,并经系(部)、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学校统一安排的停、调课,经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由教务科负责通知各系(部)。

第五章 实训与实习

第二十二条 实训课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观察现象,找出规律,提高动手能力,进行科学实践能力训练的重要环节。教师应从高职院校学生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训课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定出实训课程教学标准;组织实训时要遵循学生的认识规律,由浅入深,由单项实训到综合实训,由验证性实训到设计性、方法性、操作性实训,使学生的操作技能得到系统全面的培养。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按实训课的课程教学标准,认真准备实训项目,并在学生实训前检查教学实训设备的性能,保证学生实训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教师指导实训应对学生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对没有事先预习的学生不准其做实训。学生实训时,教师必须在场进行指导,解答实训中出现的问题,并审查学生的实训结果。实训完成后,教师应检查学生训练效果,对未达到训练目标的,教师应责令其重进一步加强训练。实训结束后教师要评定出学生的实训成绩。

第二十五条 实习课程教学标准和实施方案由各系或教研室组织教师拟定,实习单位由各系负责联系落实,认识实习、顶岗实习和毕业实习都必须按教学计划和实习课程教学标准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六条 各系应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的生活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指导学生完成课程教学标准规定的实习任务,解答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审阅学生的周记、实习报告等,考核学生的实习成绩,做好实习的总结工作,实习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系和学校汇报。

第二十七条 实习开始前由系召开动员会,宣布实习计划,进行组织纪律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实习结束返校后要进行总结,实习计划和书面总结由实习负责教师执笔,经系主任审阅后,报教务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参考《沙洲职业工学院顶岗实习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规范》。

第六章 作业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为帮助学生消化理解课堂教学内容,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适当的作业。作业的形式要多样化,包括线上作业、线下作业,包括练习题、报告、PPT、微视频、小论文等形式。

第二十九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保质保量,一般全部批改,作业批改必须登记。对不交、延交和抄袭作业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有专门记载,收入备课笔记。

第三十条 学生平时完成的作业,应作为学生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的 l/3 以上者,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前督促其补交,对于仍不补交者,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一条 教研室主任在期中和期末应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本室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评定好、中、差三个等级,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七章 辅导答疑

第三十二条 辅导、答疑是为了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的内容,了解学生接受情况,解答学生在学习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合理安排时间给学生进行辅导和答疑。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可进行集体辅导,但集体辅导次数不宜过多,不得把答疑时间挪用于讲课。答疑可采用线上、线下进行,要充分利用QQ群、微信群、在线课程平台等形式及时与学生沟通。

第八章 成绩考核

第三十四条 考核目的是为了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内容,评定学生的成绩,检查教学效果。考核应按课程教学标准的要求进行。考核内容要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难易要适度,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 所有课程(包含实践性环节)教学均须进行考核。对学生的学业考核评价内容兼顾认知、技能、情感等方面,评价体现评价标准、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过程的多元化。评价主体包括教师评价、学生评价、企业评价等;评价、评定方式包括观察、口试、笔试、操作、职业资格鉴定、大作业、项目报告、小论文等;评价方法包括过程评价和期未评价,过程评价以学习态度、操作能力、方法运用、合作精神为考核要素,以学习阶段、学习项目或典型工作任务为单元组织考核。理论课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等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第三十六条 复习迎考期间,教师应当为学生进行必要的辅导答疑,但不能划范围、圈重点,更不能暗示或泄露考题,违者将按教学事故查究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主考、监考教师必须按考试时间提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并准时发放试卷。考试过程中,主、监考教师不能做任何有启发性和暗示性的解释,应认真巡视考场,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考试中发现学生作弊时,主、监考教师应立即制止,取消其考试资格,待考试结束后,立即将情况报告系(部)和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全场考试结束收齐试卷后,主、监考教师应当场清点,并由主考教师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于当天送交教务科备查。

第三十八条 学生成绩的评定要公正、客观,一般情况下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评分时教师要严格按评分标准执行,不应受评分者的兴趣、爱好、情绪等因素的影响,使评分结果有较高的可信度。学生平时成绩应在课程考试前评定完毕。在考试课程结束后三天内,必须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交学生成绩。

第九章 指导设计(论文)、实习报告

第三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与其它教学环节彼此配合、相辅相成,是对各个教学环节的继续、深化和检验,其实践性和综合性是其它环节所不能代替的,是普招班学生毕业资格认定、取得毕业证书的重要依据。毕业实习报告是对学生毕业实习过程、体会、收获的全面总结,是代表其专业综合水平的重要资料,是对口单招、普高注册、3+3、中专注册入学类学生毕业资格认定、取得毕业证书的重要依据。指导教师应由讲师或相当职称以上人员担任。

第四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报告由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小组和各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指导委员组织管理。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必须符合各专业的培养目标,能够达到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本专业岗位实际问题能力的目的;满足专业教学计划中对素质、能力和知识结构的要求,难易适中,工作量适当;必须符合本专业的发展,符合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的科技、应用的参考价值;已上岗实习的学生选题时应尽可能结合所从事的工作,以便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来自社会生产实际中的课题;应尽可能“真题真做”,为克服某些实际课题的局限性,摆脱现实技术条件的限制,各专业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安排假题真做、“真题假做”或“虚拟课题”;提倡不同专业互相结合(包括组织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参加指导毕业设计),拓宽专业面,开阔学生视野,实现专业之间的互相渗透。各系要选派有教学和科研经验的教师担任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初次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师,要由有经验的教师加以协助。

第四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应通过审阅、评阅和答辩三个环节加以综合评定。视专业学生的多少与课题性质,各系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可以划分若干答辩小组进行答辩工作。答辩小组人数以35名为宜,组长由经验丰富、责任性强的教师担任。成员可以是本专业讲师或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教师,必要时可聘请系外或院外相应职称的教师。具体参照《沙洲职业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范》和《沙洲职业工学院毕业实习报告工作规范》执行。

第十章 奖惩

第四十二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质量工程项目等某一方面成绩突出或教学任务重、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经系(部)评议推荐,学院审核批准,可推荐先进教育工作者或先进个人。

第四十三条 凡发生诸如擅自停、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监考不负责、考试成绩逾期不送教务科、未经批准擅自减少学时、旷教、泄露考题等情况按《沙洲职业工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多次发生Ⅰ级教学事故者,则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四十四条 经教学检查,督导、学生与同行教师综合反映教学效果极差的教师,必须限期改进,否则应将其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四十五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不满教师基本工作量的,必须无条件接受分派的教学任务。

第四十六条 对教师的政治和业务考核、业务进修、业务成果、奖励、处分等均要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解决方案,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对执行过程中的一些不足之处,应及时向教务处反映,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完善本规范。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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